(一)外籍新娘第一次辦理外僑居留證或因結婚變更居留事由為依親時,須有國人配偶同行辦理,並核發一年效期外僑居留證。
(二)持居留簽證查驗入國之外國人,外籍新娘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外國人有繼續居留之必要時,外籍新娘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延期居留。但依外國人才專法第八條核發之就業金卡不得延期,須於就業金卡有效期屆滿前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重新申請。
(四)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五) 文件於國外製作者,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如果當地我國館處僅驗該文件,未驗證中文譯本,則須將中文譯本經我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
(六)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申請者之親屬關係證明:須為已在我國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我國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等,驗畢發還)或足資證明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辦理結婚登記事宜請參照內政部戶政司網站或洽各地戶政事務所。
(七)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居留或居留延期,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二)持居留簽證查驗入國之外國人,外籍新娘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外國人有繼續居留之必要時,外籍新娘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延期居留。但依外國人才專法第八條核發之就業金卡不得延期,須於就業金卡有效期屆滿前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重新申請。
(四)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五) 文件於國外製作者,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如果當地我國館處僅驗該文件,未驗證中文譯本,則須將中文譯本經我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
(六)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申請者之親屬關係證明:須為已在我國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我國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等,驗畢發還)或足資證明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辦理結婚登記事宜請參照內政部戶政司網站或洽各地戶政事務所。
(七)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居留或居留延期,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